本會章程


   協會章程

章程


第一章

總則

第一條——本會定名為「中華青年進步協會」。

第二條——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青年,加強與各地年青人的聯繫與交流,推動澳門青年認識祖國,發揚團結、互助互勉、共同進步的精神,為祖國統一事業而作出努力。

第三條——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座,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,及設立分區辦事處。

第二章

會員

第四條——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,經本會會員介紹,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。

第五條——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。

第六條——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,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。


第三章

組織

第七條——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第八條——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;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;決定會務方針;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。

第九條——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、秘書一人。本會設立創會會長若干名,並且視工作需要,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顧問、會務顧問、法律顧問。

第十條——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,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,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。理事會下設秘書處。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若干人。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理事會聘請,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。

第十一條——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,設監事長一人,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,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,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。

第十二條——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
第四章

會議

第十三條—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,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,會員大會均得開會。

第十四條——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

第十五條——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會議、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、理事長、監事長召集和主持。

第十六條——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,始得通過決議。


第五章

經費

第十七條——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,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

第六章

附則

第十八條——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。

第十九條——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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