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社評】刑罰阻嚇見執法,交通整頓需教育


作者:雲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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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《道路交通法》諮詢文本建議,屬於犯罪的醉駕和毒駕由現時的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三年,提升至最高兩年徒刑或罰款90,000元及禁止駕駛四年,並引入累犯制度,累犯的罰則提升至最高三年徒刑或罰款15萬元及禁止駕駛五年。超速駕駛的罰則亦大幅提升,累犯最高罰款60,000元及禁止駕駛四年。但事實上,相比於港、台、內地,本澳現時對於交通違法行為的罰則絕不算低,奈何交通違法屢禁不止。證明現時交通違法的執法力尚有待改善,且單靠加重罰則並不能有效解決現時澳門交通事故上的窘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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鄰近交通事故率較低的日本,從1970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約1萬6千人,降至2017年的3千多人,40年間大幅降減近七成,且至今仍保持持續下降趨勢。除了因日本嚴密的執法工作,確保違法者得到法律的裁決,亦歸功於他們對交通安全教育的注重。日本現時實施對一定程度之交通違規者導入“違反者講習制度”。即當駕駛者違反一些輕微交通道路法的規定時,如超速、衝紅燈、不按法規禮讓行人等,除了需繳交法定之罰金,更需強制進行自費性的“交通安全學習”,方可繼續合法行使駕駛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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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“軟措施”在現今“時間比金錢寶貴”的澳門社會,相信比起刑罰更能有效阻攔交通事故率的提高,除讓違法者感到厭煩而避犯外,就交通安全教育上,也比單靠加重罰則更具長遠效益。未來新出台的《道路交通法》除引入現時公眾共識的“扣分制”,亦是否應考慮去制訂對違規駕駛者的再教育制度。畢竟提高罰款或是禁駕停牌,是保障安全出行的結果,但修法的原意是要整頓駕駛意識問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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